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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269号

马忠远与姜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忠远,姜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马忠远,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农安县。被执行人姜山,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现住长春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马忠远与被执行人姜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我院作出的(2016)吉0106立民调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项,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放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