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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225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225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9月28日,原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苏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