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225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9月28日,原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苏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猛 关注公众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225号
原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9月28日,原告刘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苏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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