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115号
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汤丝焱,女,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
申请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支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宏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孙宏军,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
申请人:刘金莹,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
申请人:薛成吉,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
申请人:王欢,女,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孙宏军、刘金莹、薛成吉、王欢在(2017)吉仲受字第033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即莫英惠申请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薛成吉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产籍、查封被申请人薛成吉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和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孙宏军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及预查封被申请人刘金莹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高新区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薛成吉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65.7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薛成吉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53.8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XX;
三、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孙宏军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37.98平方米,房号:XXX;
四、轮候预查封被申请人刘金莹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高新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43.41平方米,房号:XXX。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宗阁
审判员 张志光
审判员 魏艳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宏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