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审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武国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法定代表人崔文荣,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30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作出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30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43.07平方米土地,对非法占用的543.07平方米土地上的设施予以拆除、硬化地面予以清除,恢复土地原貌。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30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曾催告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义务。因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30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字上有笔误,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补正书(编号:2017004),并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予以了送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30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大城子镇聂家峪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30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慧杰
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海香
书 记 员 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