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631号
原告:彭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被告:乾县神龙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镇东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负责人:田某某原告彭某与被告赵某某、乾县神龙出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彭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本案诉讼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审判员 董卫群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