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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22号

王来宝申请执行高瑞、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来宝,高瑞,张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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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来宝,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沿河湾镇茶坊行政村茶坊后队。

被执行人:高瑞,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朝阳小区**号楼****室。

被执行人:张云,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街道。本院在执行王来宝申请执行高瑞、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来宝和被执行人高瑞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来宝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来宝自愿撤回(2017)陕0624执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