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来宝,男,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沿河湾镇茶坊行政村茶坊后队。
被执行人:高瑞,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朝阳小区**号楼****室。
被执行人:张云,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化子坪镇街道。本院在执行王来宝申请执行高瑞、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来宝和被执行人高瑞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王来宝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来宝自愿撤回(2017)陕0624执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2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