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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行初12号

曹新民、孔翠红等与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民,孔翠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行初12号原告曹新民,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告孔翠红,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系原告曹新民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民,系原告孔翠红之夫。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军,男,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薇,荆门市东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翠红、曹新民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孔翠红、曹新民于2017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翠红、曹新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翠红、曹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翠红、曹新民负担。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鲁琼丽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