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行初12号原告曹新民,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原告孔翠红,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系原告曹新民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民,系原告孔翠红之夫。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军,男,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薇,荆门市东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翠红、曹新民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孔翠红、曹新民于2017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孔翠红、曹新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翠红、曹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翠红、曹新民负担。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鲁琼丽
审判员 李 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曾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