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607号罪犯杨某,男,1987年6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吉0283刑初13号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江城监狱于2017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宇
代理
审判员 王 雪
人民陪审员 原 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天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