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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325号之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付台如、王萍、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付台如,王萍,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32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负责人:吴奕丰,行长。被执行人付台如,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萍,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汤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台如、王萍、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世茂新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