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6649号
原告:武汉家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C区7栋5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昌平,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曾献军,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现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家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武汉家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家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家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