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24执1814号之一
被执行人: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玉兰与被执行人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庐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庐劳人仲案字第638号仲裁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