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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2370号

马x、马xx、胡xx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x,马xx,胡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马x,女,2010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xx,男,1951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胡xx,女,1951年1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执行的(2015)通民初字第25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5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凤龙

审判员  王 林

审判员  徐寒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振-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