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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刑初680号

孙香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保,孙香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680号自诉人孙长保,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孙香芝,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孙长保以被告人孙香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25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长保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俊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方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