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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执527号

戴云飞、樊得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云飞,樊得家,江守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戴云飞,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樊得家,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江守美,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金国华与樊得家、江守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得家、江守美去向不明,其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其财产予以查询未果,且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22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有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