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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3执527号

沈某甲与庞某、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某甲,庞某,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03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沈某甲,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 被执行人庞某,女,1947年9月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沈某乙,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沈某甲与被执行人庞某、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大龙

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

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靖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