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丁文选,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瑞红,女,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被执行人马林贵,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申请执行人丁文选与被执行人马瑞红、马林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予以受理。依据我院(2017)宁0424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彩礼89000元,金项链、金耳钉、金戒指、金手链黄金首饰,负担案件受理费1347元、申请执行费123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3日主动履行了返还的黄金首饰,并当场向申请执行人领取。彩礼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林贵在中国农业银行泾源白面镇分理处账户内存款8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禹万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