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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529号

霍某与初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霍某,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霍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初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某与被执行人初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船民一初字第1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方景俊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边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