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霍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初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某与被执行人初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8)船民一初字第1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方景俊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边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