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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63号之三

张振与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张振,男,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会展家园小区29栋8、9号。

法定代表人:黄展,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货款1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