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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80号

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淄博爱丽舍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淄博爱丽舍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倪宽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爱丽舍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柳泉路296号亚太假日花园4号楼15层15号(1515室),组织代码X。

法定代表人:XX山,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伊茂魁,经理。本院在执行淄博恒舟铝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爱丽舍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317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爱丽舍经贸有限公司、淄博蓝乾经贸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9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