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912号
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号(原鼓风机厂)。
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丽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