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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164号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怀远县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怀远县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田心湾,组织机构代码62846177-7。

法定代表人:鲍继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怀远县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784978-1。

法定代表人:李世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远县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3民终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1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