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236号
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袁雨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琼,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吉乃格布日,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琼、吉乃格布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宜 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木尔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