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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5民初236号

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琼、吉乃格布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琼,吉乃格布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236号

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

法定代表人:袁雨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四川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罗琼,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吉乃格布日,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

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琼、吉乃格布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成都市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宜 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阿木尔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