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213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57360454X。
法定代表人:江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祖银,男,该公司销售服务部营销经理。
被告:陈超,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闽清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与被告陈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孔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建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