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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583号

舒辉晓与李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舒辉晓,李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583号

原告:舒辉晓,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李丰军,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舒辉晓与被告李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舒辉晓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辉晓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辉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雪营

审 判 员  马荣海

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