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583号
原告:舒辉晓,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李丰军,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原告舒辉晓与被告李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舒辉晓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辉晓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辉晓撤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雪营
审 判 员 马荣海
人民陪审员 高武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孟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