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号2号楼4层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云飞,男,汉族,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亚,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云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天生母婴用品有���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天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上诉人河南天生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运动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秦 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