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刑更2206号

黄译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2206号罪犯黄译,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2年6月2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2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黄译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黄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译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获得表扬、2015年9月、10月分别获得嘉奖,根据鄂武监发通(2016)7号文件要求,折算为我省二个表扬、二个嘉奖,本次减刑使用二个表扬。在武汉女子监狱共获得二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另查明,罪犯黄译于2012年3月15日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交纳罚金30000元。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黄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黄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艳军

审判员  何学年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