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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磐执民字第367号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银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银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磐执民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147621258T,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6号。法定代表人许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江南,男,汉族,系申请人单位员工,住磐安县。被执行人楼银法,男,汉族,农民,住磐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磐盘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楼银法在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支行10×××80账号内的存款40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杨凯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黄陆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