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2执203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
被执行人:刘福林,男性。孙国文,男性。马振清,男性。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左旗支行与刘福林、孙国文、马振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敬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