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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7065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钟玉、陈先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钟玉,陈先燕,袁廷旭,吴树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706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负责人何季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男,汉族,1990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系银行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钟玉,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陈先燕,女,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袁廷旭,男,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吴树良,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告钟玉、陈先燕、袁廷旭、吴树良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自接到人民法院交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文旭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