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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恢113号

宁守谦与宁连生、杨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守谦,宁连生,杨秀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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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宁守谦,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位村。

被执行人:宁连生,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位村。

被执行人:杨秀兰,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位村,系宁连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守谦与被执行人宁连生、杨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券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恢1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淑菁

审 判 员  薛艺霞

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