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113号
申请执行人:宁守谦,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位村。
被执行人:宁连生,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位村。
被执行人:杨秀兰,女,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西位村,系宁连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守谦与被执行人宁连生、杨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券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恢1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淑菁
审 判 员 薛艺霞
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