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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549-4号

王虎、焦明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虎,焦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549-4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被执行人焦明明,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焦明明所拥有的皖S×××××号南骏牌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梅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