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549-4号申请执行人王虎,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凤台县。被执行人焦明明,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焦明明所拥有的皖S×××××号南骏牌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梅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