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580号
原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
法定代表人:齐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琼,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刘佳(曾用名唐淑菁),女,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
被告:石烽,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原告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琼、刘佳、石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经查:刘佳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该案正在刑事审理之中。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其他情形,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滕玉军
人民陪审员 王 伶
人民陪审员 谢 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雪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