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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795号

赵成华、金素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成华,金素芳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795号申请执行人赵成华,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金素芳,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执行赵成华与沈代根、金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金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3民终1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