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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415号

被执行人逯建新盗窃罪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逯建新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415号被执行人逯建新,又名新新,男,1994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逯建新盗窃罪一案,本院(2014)寿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31日生效,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罚金1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于2017年8月8日移送执行。2017年8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清

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

人民陪审员  李爱仙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