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929执129号之三

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海燕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海燕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9执1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岢岚县安元街41号。法定代表人路某俊,男。被执行人赵海燕,女,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2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岢岚县晋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赵海燕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账户6******************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支行6******************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