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1469号
原告:张菊,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民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培凤,女,1989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
被告:抚松县松江河华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何昆霖,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杰,女,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现住抚松县。张菊与抚松县松江河华龙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张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菊撤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张菊负担。
审判员 刘金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黎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