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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94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苗增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苗增春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9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马坡地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苗增春,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苗增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8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945号,执行标的为3340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已将苗增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我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土地无登记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鲁B×××××号轿车一辆的登记手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四处,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未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将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住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院(2016)鲁0281民初8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顺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