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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3902号

龙口市福华物资石油有限公司与谭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龙口市福华物资石油有限公司,谭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1民初3902号

原告:龙口市福华物资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梁家煤矿东一公里路南,组织机构代码:16946391-6。

法定代表人:姜广厚,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厚,男,身份证号3706231954********,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谭争,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龙口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45214667。

负责人:吕志兴,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廷,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口市福华物资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口市天和物流有限公司、谭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天和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龙口市福华物资石油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厚与被告谭争、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房屋损失38858.79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评估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4日,龙口市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出具事故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4月20日9时40分许,被告谭争报警称其于2017年4月19日22时许,驾驶车牌为鲁F×××××、鲁FL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原264省道龙口市桥上村中海日升加油站东一民房处,倒车时因下雨视线不清,撞路南房屋,致车辆和房屋损坏。被告谭争驾驶车辆撞坏的房屋位于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东北角,砖混结构,作为加油站后勤设施使用。受损房屋结构遭受严重破坏,成为危房,需要推到重建。肇事车辆主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鲁F×××××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因该事故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只是证明事发后接到报警,因此对整个事故发生过程我方不清楚,请求法庭依法认定,诉讼费、鉴定费不承担。

被告谭争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因下雨反光镜看不清,倒车时将原告的房屋撞到,当时下车看了下只是房檐受损,第二天早晨过去看房屋圈梁移位、西侧墙外移等,我通知保险公司并报警,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拍照并调取监控。投保情况属实。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谭争驾驶鲁F×××××(鲁FL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原264省道龙口市桥上村中海日升加油站东一民房处,倒车时因下雨视线不清,撞路南房屋,致车辆和房屋损坏。本次事故龙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出具事故情况说明。受损房屋位于原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东北角。庭审中,原被告一直认可受损房屋修复价值为18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谭争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撞到原告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致房屋受损,事实清楚,被告谭争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鲁F×××××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根据被告谭争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情形,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被告均认可房屋修复价值18000元,本院予以照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全额赔偿。综上,鉴于本案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龙口市福华物资石油有限公司房屋损失共计1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320元,由原告承担179元。

审判员 曲 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戚少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