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特41号
申请人:王在应,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务农,住麻城市,
申请人:张绍安,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务农,住麻城市,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受理申请人王在应、申请人张绍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李华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28日经湖北省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福田河中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在交强险限额内,双方车损各自自负。
二、此事故调解一次性结案,当事各方签字生效,不再复议。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王在应与张绍安于2017年8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华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戴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