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政联合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定庄西路**号**号楼2门****室。
法定代表人:梁红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墨,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庆,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国芳,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上诉人北京国政联合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以下简称国政交流中心)因与白国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政交流中心于2017年9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政交流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北京国政联合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北京国政联合法学学术交流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唐述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甄乾龙
书记员 梁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