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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4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延东、王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延东,王翠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448号申请人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法定代表人孟宪峰,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延东,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被执行人王翠芬,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龙须门镇。申请执行人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延东、王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文孝

审判员  杨润国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