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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389号

王丽明与郭海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明,郭海港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王丽明,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汾县古城镇东关村村东城壕一巷1号。

被执行人:郭海港,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太阳乡北王村第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明与被执行人郭海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券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淑菁

审 判 员  薛艺霞

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