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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刑更355号

商永明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商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355号罪犯商永明,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威高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商永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威海监狱指派干警倪高喆、蒋耀国,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明德、于孔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商永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商永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8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六个月。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威海监狱对罪犯商永明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商永明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8次。罪犯商永明共受贿20万元,在被抓获前主动退还18万元赃款,其余2万元也已被追缴。上述事实,有罪犯商永明的刑事判决书及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商永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商永明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智慧

审 判 员  宫晓燕

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