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1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富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田玉红、刘伟,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安庆伟,男,38岁,住西平县专探乡军王村委。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国土监字(2015)第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西国土监字[2015]第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庆伟送达。申请执行人应于2016年1月18日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才向本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予强制执行西国土监字[2015]第2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田金焕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宏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