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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91执545号之一

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91执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和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十二里庄工业园。被执行人李国军,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91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李国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军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李国军的银行存款39407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