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1065号
原告:姚松,男,1976年8月18日生。
被告:罗四维,男,1986年12月23日生。
被告:艾娟,女,1993年10月2日生。
原告姚松诉被告罗四维、艾娟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姚松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松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松承担。
审判员 黄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