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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1065号

姚松诉罗四维、艾娟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松,罗四维,艾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1065号

原告:姚松,男,1976年8月18日生。

被告:罗四维,男,1986年12月23日生。

被告:艾娟,女,1993年10月2日生。

原告姚松诉被告罗四维、艾娟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姚松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松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松承担。

审判员  黄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