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再7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
负责人:崔庆顺,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艳,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盾,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吴建路,男,汉族,1977年2月25日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赵新彦,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以下简称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因与被申请人吴建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豫01民申12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的负责人崔庆顺及委托代理人王红艳、薛盾,吴建路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新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申请再审称:1.吴培军自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不担任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组长,时任组长是大学生村官张鹏。一审期间吴培军伪造其系七组组长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违法以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组长身份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向村民隐瞒涉诉事项,致使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丧失诉讼权利。2.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中吴建路与吴培军相互串通,私自拟定并发布招标公告,吴培军在吴建路未缴纳280万元保证金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且该《承包合同》内容损害集体利益,显失公平,系无效合同。3.吴建路停工的原因并非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村民的阻挠及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2010年4月下发的停工通知,而是因为政府要拓宽化工路段,高新区管委会下达停工处罚通知后才停工,且事后吴建路与政府签订了拆迁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驳回吴建路的诉讼请求。吴建路辩称:1.本案件已经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间。2.本案被告是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而再审申请提出的主体是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与原审被告的名字不一样。3.吴培军在2010年只是停职,并没有被撤职和罢免,且在2010年9月份已经恢复职务,吴建路起诉的时间是2010年10月8日,吴培军是负责人,有权以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名义委托诉讼代理人。4.吴建路与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的《租赁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且已经实际履行。5.吴建路的停工原因是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造成的。6.崔庆顺作为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的负责人,从其在会议记录、律师费报账单、交接清单上签字可以证明其知道门面房建设和原审案件的一切情况,却未向部分不知情的村民进行解释和安抚,其再审是无理取闹,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7.吴建路的损失远不止原判认定的250万,保留提起再审要求增加赔偿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百炉屯村第七村民组的再审申请。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 元
审判员 张利亚
审判员 芦 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思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