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文,男,现年27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齐小康,男,现年26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梁跃平,男,现年45岁,住甘肃省文县。本院在执行杨小文与齐小康、梁跃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跃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移送公安机关实施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甘1222执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