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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2执67号

杨小文申请执行齐小康、梁跃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小文,齐小康,梁跃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2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文,男,现年27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齐小康,男,现年26岁,住甘肃省文县。被执行人梁跃平,男,现年45岁,住甘肃省文县。本院在执行杨小文与齐小康、梁跃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梁跃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移送公安机关实施布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7)甘1222执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