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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706号之一

徐德芳、李文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德芳,李文正,黄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德芳,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李文正,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黄秀平,女,1984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徐德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01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文正、黄秀平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48000元、执行费人民币66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徐德芳与李文正、黄秀平(2016)浙0104执7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德芳与被执行人李文正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执7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人民陪审员 :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异代

书 记员 :戚陈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