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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559号

吴某敏诉被告赵某、王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某敏,赵某,王某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559号

原告:吴某敏,女。

被告:赵某,男。

被告:王某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敏诉被告赵某、王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敏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敏撤回对被告赵某、王某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某敏负担。

审判员  马天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聪聪 来源:百度“”